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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司可自主约定信息披露平台
来源:  发布日期:2013/1/9  点击次数:998
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3配套规则,即《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3项监管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3项监管指引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标,本着平稳起步、简便易行以及灵活安排的原则,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年报和半年报的披露内容比照进行,公司可以自主约定和选择信息披露平台。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定向转让说明书不再分别出台专项文件,而是统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最低标准。披露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产品和财务状况,相较上市公司简单。《指引》要求公司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

   申请文件指引主要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核准时需要编制和报送的申请文件目录;公司应保证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要保证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主要体现《监管办法》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不作具体条款规定,只作原则性要求,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落实。


转摘自: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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