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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信用监管出口企业可获三项优惠政策
来源:  发布日期:2013/1/28  点击次数:1049
近日,江苏检验检疫局出台《江苏出口工业产品分类管理信用监管方式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深化出口分类管理,强化分类管理的差别化核心。

  该《细则》在省级及以上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即出口产业集聚监管示范区)和苏州工业园区“检验监管综合改革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中试行。实施信用监管方式的出口企业可获得三项优惠政策,即:采取“共同检验”的方式;对其出口产品实施信用放行,即报即放,并优先采用无纸化、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措施加快检验放行速度;优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申报出口免验。

  《细则》规定,实施信用监管方式的出口企业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即:获得分类管理一类企业两年以上,具备较强的产品自检自控能力和持续的质量保证能力,出口产品获得进口国(地区)所需的相关认证,质量长期稳定;质量诚信水平高,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获得地方政府推荐,具有行业示范作用,对地方经济发展有较大贡献;最近三年内未发生涉及安全、卫生、环保方面的质量安全问题,未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国外通报召回。


转摘自:江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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