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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网络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经验研究
来源:  发布日期:2013/1/24  点击次数:1067

   二十一世纪是信息化的时代,服务业,信息服务业成为21世纪的主导产业,催生了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发展。随着信息技术日益成熟,电子商务逐渐成为商业活动中举足轻重的角色,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新的动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便利,为社会的进步提供新契机。但随着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规模日益扩大,特别是各类B to C、C to C等新型网络商业模式发展迅速的同时,由于网络市场虚拟性的特点,给市场监管带来了新的难题。研究发达国家及国内其他城市的先进网络市场监管经验,将有利于提升广州网络市场监管的水平,加快广州网络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步伐。
 
  一、发达国家网络市场监管的主要经验
 
  网络经济产生以来,发展迅猛,成交额倍增。西方发达国家占有多数份额,对网络市场的监管也有一套规范。尤其是美国,欧洲,其电子商务基本政策和框架已经趋于成熟,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为其他国家发展电子商务的先导。
 
  (一)美国网络市场监管的现状
 
  美国政府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对自身在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角色做了正确定位,主要原则如下:(1)网络市场的发展以市场为导向,而不是以政府和法律、规范为导向;(2)政府避免对于电子商务进行不必要的限制;(3)政府参与电子商务之中的目的是为了支持和实施持续性的、可预测的、最小化的商务法律环境,防止网络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发生;(4)政府针对Internet的特性,修改了会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使其适应网络市场中电子商务的发展;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优惠鼓励政策来激发电子商务的发展热情,采取措施如下:(1)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激励电子商务的发展。(2)推动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运用法律严格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该法旨在规范各州在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和数字签名等方面立法的差异,规定了电子录音和电子签名等形式要件的法律有效性;美国呼吁在全球范围内实行《电子商务示范法》,并牵头拟定了《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和《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为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一套统一的标准和值得借鉴的经验。
 
  (二)法国网络市场监管的现状
 
  制定政策,保障电子商务安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致力于解决电子签名、个人隐私等电子商务的有效性问题。
 
  促进电子货币在欧盟范围内广泛使用。法国政府认识到电子支付是实现完全电子商务的关键环节,极力在欧盟范围内推进电子货币的使用。
 
  要求公共部门在电子商务应用方面起示范作用。法国政府的一些部门率先启动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在全社会广泛应用。
 
  推动和培训中小企业发展Internet和电子商务。法国同样重视中小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法国政府资助在各地区组织电子商务巡回展,法国工业国务秘书处设立了中小企业互联网部,实施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促进计划。
 
  国家在政策上予以优惠。从资金上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给予支持,消除一切不利于中小企业获得技术创新支持的规定。
 
  建立电子商务发展政府——企业协调机制。建立了一个由公共和私有部门联合组成的电子商务协调机构,负责评估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和发展方式,为电子商务发展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
 
  (三)德国、瑞士网络市场监管的现状
 
  认识方面。德、瑞等国的规范体系基本与传统经济一脉相承,并不认为网络经济与传统的经济形态有本质上的差异,不同的只是其经济发展依附的手段和经营行为发生的途径。
 
  准入方面。在德国,除了对医生、律师等特殊职业群体有所限制外,从事一般的网络经营和网络贸易并不需要申领专门的许可证。网络经营者只需要在网上注册公司名称、地址等真实信息,并对网页内容负责,便可从事网络交易。
 
  立法方面。针对法律中不适用于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的问题,德国对于原有的法律进行了修改,使大多数法律能够适用于网络内外。
 
  (四)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网络经济监管的特点对于电子商务带来的网络交易平台,他们更侧重于通过扩展现有法律法规的使用范围,或者制定与原有法律相衔接、补充的法律法规,使其适用于新的交易方式。由于完善的监管体系和信用体系,立法更多的是考虑对网络经营者给予扶植和培育,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监管机构还是由政府管理部门按照原先设定的工作轨道运转,其中的市场准入、日常监管等职责由不同的部门来执行。除特殊职业群体以外,市场准入的门槛低,较为注重日常经营行为的管理。
 
  注重在交易全过程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西方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不只是关注对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后的赔偿和交易结束后对消费者的保护,而是将对消费的权益保护贯彻在交易的全过程中,在交易的每个环节都注意到如何有效保护。设置了预先告知条款、书面确认条款、反强制推销条款,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设置可撤回条款、合同履行期限条款等保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原则,注重使用法律手段,法律法规边制定边完善。在电子商务形成伊始,他们就高举法律大旗,加快了这方面的立法,为电子商务确立法律框架。然而,对于电子商务法律的制定,他们并不是一步到位,而是边制定边完善。
 
    二、国内网络市场监管的主要经验
 
  (一)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工商局网络执法监管经验借鉴
 
  自《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工商局积极实践,总结出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监管工作中的3个难点,并提出3项对策。
 
  1.网络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难题
 
  (1)传统体制上重辖区、轻协作的管理模式制约了网络交易市场监管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工商部门行使执法权开展市场监管具有属地性,这种监管模式具有界限清晰、责任明确、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明显的特点。在传统经济领域内非常有效,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而互联网的无界性导致网站经营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经常性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这种属地管辖的特点客观上制约了对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有效查处。网站经营者利用工商部门“有界”管“无界”的制度缺陷,凭借网络技术的优势,给工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制造了技术障碍。
 
  (2)传统的重突击、轻常态监管方式面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特点难以形成长效机制。常态治理的优势是能拓展市场监管的覆盖面,形成对市场的长效监管。但由于跟突击性监管模式比较,其素质和能力不足以及投入大、见效慢等因素,往往不被采纳。然而网络商品交易中开放式的交易环境、虚拟化的交易主体、隐蔽化的交易行为、多元化的营销方式等特点,突击性监管模式显然难以满足履职的要求。
 
  (3)传统的监管方法重刚、轻柔,容易制约甚至阻碍网络市场的发展。对于国内还处于起步阶段的网络商品交易,一味强调“查必扣、扣必处、处必罚、罚必重”的刚性监管不仅达不到理想的监管效果,反而可能使工商部门成为“众矢之的”,导致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一致。
 
  2.网络商品交易有效监管的对策
 
  (1)形成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合力
 
  建立以“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为主,以“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工商部门管理为辅的监管体制,建立网络商品交易执法办案上下联动和横向协作机制,形成网络商品交易违法案件网上执法办案指挥中心和联网办案系统,以克服辖区监管网络商品交易的缺陷。
 
  (2)建立网络商品交易监管长效机制
 
  以保护网络消费者和网络商品经营者合法权益为重点,在市场准入、监管方式和服务水平上出台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依法查处网上商标侵权以及发布违法广告、散布虚假信息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支持和协助网络商品经营者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培育诚实守信的网络经营主体;在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建立举报、申诉的链接:依法对网站提供的注册协议进行审查,鼓励网站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等制度。
 
  (3)创新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方式方法
 
  在监管方式上,借鉴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经验,探索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在执法手段上,要抛开传统的帽子,运用科技的手段监管网络行为,即“以网管网”;在工作方法上,探索以行政指导为主的柔性监管方法,对较轻微的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MSN、短信和电话等不具法律强制力的方式,引导其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健康、和谐的网络商品交易秩序。
 
  (二)武汉市工商局网络监管工作经验学习与借鉴
 
  对于网络经营这一全新的监管领域,各省市的工商部门在探索有效监管模式的同时,也形成了独特的执法监管理念、机制、方法。
 
  1.针对互联网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方式
 
  (1)与网络交易平台网站加深联络,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网站管理者在网站上呼吁经营者办理电子营业执照或到工商局来备案登记。(2)强化法律解释。在注册登记的法律法规中并没限制“经营场所”必需是实体场所,因而可以根据网络市场的特殊性,说明“经营场所证明”也包括“网络中虚拟的经营场所证明”,如果只在网络市场中经营的经营者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网络空间租用协议等材料即可办理营业执照或备案登记。只有让有着守法良好意愿的网络市场经营者能更方便的办理营业执照、办理备案,我们才能名正言顺的执法,才能让无照经营者在处罚后心服口服。(3)对于办理了网络执照的经营者进行大力扶植、培育,通过对外的企业信息查询和数字证书等,方便消费者查询到该经营者的注册信息,保证该企业的信用度,让消费者可以明白消费、放心消费,推动该网络经营者网络交易的交易量和交易额。
 
  2.针对互联网违法广告行为的监管方式
 
  (1)以督促经营者整改为主。据以往监管经验,这类违法行为多是由于网络经营者不懂广告法引起,因而要加强相关咨询服务,大力宣传广告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宣传消除经营者的观念误区。消除“既然别人可以这样宣传,那我也可以这样宣传”的观念误区和“网络宣传并不属于广告范畴”等认识误区。(2)明确网站的广告审核员制度。对为他人发布网络广告的网站所有者,要求其办理广告的许可证,同时网站应设定专门的广告审查员,由其对发布的网络广告进行把关,如果屡教不改就追究网站所有者得责任;对于仅仅发布本企业宣传信息的网站,不需要办理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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