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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发展信用评级是有效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对提高信用意识、加强信用管理,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保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然而制约信用评级业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制度、观念、技术、历史和部门利益等诸多问题,因此,问题的解决需要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积极扶持和苦练内功,抓住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突破。
(一)对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给予足够重视
当前社会信用缺失的严峻形势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增长、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将不断加快,如何进一步提高我国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透明性,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正是解决上述难题的根本措施之一。因此,迫切需要包括信用评级行业在内的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加快发展。政府要在充分认识信用评级行业的作用基础上,对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给予足够重视,进一步明确其发展方向与发展模式,以充分发挥信用评级业在防范信用风险、维护良好的信用秩序、降低全社会的信息成本和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完善信用评级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规范发展信用评级行业的核心。目前,信用评级业的地位与作用除了在《证券法》中有所阐述外,其他法规并没有给予信用评级一个明确的定位,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美国在信用管理上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有16部,涉及信息采集、加工、传播、使用等各个主要环节。西欧发达国家不仅制定了与信用有关的国内法律,而且共同制定了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内都有效的信用法规。我国的信用评级机制的建立,一定要强调立法先行,这样才能保证信用评级制度的健康发展。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的信用评级立法工作难在短期内完成,但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客观上又需要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应从两方面推进信用评级立法工作:一方面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先以行政法规或指导意见等形式颁布一些相关规定,执行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提出立法草案,条件成熟后形成法律。另一方面对于急需的法律法规,要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以促进现代信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在推出新的管理办法的同时,还应对一些过时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和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法规要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这将有助于做大做好信用评级行业,并使信用评级真正发挥在市场经济中的应有作用。
(三)积极培育信用评级的市场需求
我国信用评级市场潜力巨大,但要使潜在的市场转化为现实的市场需求,在发展初期需要政府部门对该行业的规范和推动。建议一方面通过扩大监管机构对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范围,来推动评级市场需求的增加,通过政府立法、行业组织制定行规来引导全社会对信用评级报告的需求。政府有关部门要带头积极利用信用评级报告等产品。还应对一些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对提供信用评级的特殊要求。如在政府采购、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经营许可、质量监督、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承办事项、资质认定管理等工作中,应明确规定要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要求企业提供信用评级报告。再如金融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和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应规定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当事人的信用评级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评级报告。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债券,以及上市公司的信用状况等,也可以规定实行强制信用评级。另一方面,要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封锁,鼓励政府部门、行业组织、金融机构等积极采用独立的信用评级公司的报告,推动独立的信用评级公司的发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5〕16号 )规定:对经第三方信用机构评估,信用等级较高的非公有制企业,有关部门要在政府采购、纳税缴费等方面给予便利。
(四)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自身建设
信用评估公司也要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尽快建立完整而科学的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体系,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努力提供各具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评级产品,充分满足社会不断增加的对各类信用评级产品的市场需求。
1、强化扶持政策,重点培育规范的信用评估公司
信用评级业具有智力密集、技术密集、专业化程度高、市场集中度高的特点,承担着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处理和传递的功能,在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用交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的独立公正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在整合已有评级公司的基础上提高其从业水平,严格规范市场准入,加强管理;设置必要的准入标准,同时提倡适度竞争,限制垄断,鼓励业务向规模大、实力强的公司集中;坚持实行“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政府主要发挥规划、指导、组织、协调、服务的作用,创造信用评估公司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参与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监督管理信用服务市场主体的行为。同时,可以通过合作或建立分支机构等形式,不断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整合,提高评级机构素质和评级质量,引导、培育和完善信用评级市场。
2、加强评级方法的研究,设计科学的评级指标体系
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评级指标体系是保证评级结果准确性的重要基础,目前各家评级机构虽然都已经建立自己的评级指标体系,但受规模和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对评级方法和评级指标体系还处于初级模仿阶段,经市场验证公认的评级方法和评级体系少之又少。随着我国信用评级业务的不断增长,为更有效的为社会服务,必须不断加强评级方法的研究,并根据客观环境变化对评级指标体系进行相应调整。
3、加强评级队伍建设,注重评级人才培养
信用评级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职业素质要求评级人员掌握管理、会计、财务、审计、金融等知识,具有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和较强的专业分析能力;道德素质要求评级人员具有公正、独立的立场和为客户保守秘密的品质。为提高信用评级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应对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做出明确规定,并建立信用评估师的资格考试制度。
4、建立信用评级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信用评级机构属于市场中介组织,为了加强对信用评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为信用评级行业的长远发展和有效管理奠定基础,可参照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建立自律性的信用评级行业协会。其任务主要包括:制定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和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组织信用管理专业教育,举办从业培训和从业执照考试;组织各家评级机构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评级质量;协调各家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和指标体系;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评级机构的资料审查和日常业务管理;督促检查和加强各评级机构的自律性管理,建立起自我约束机制。杭州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早在2003年就建立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中介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组织全市的信用评级工作。
(五)建立有效的信用评级服务监管体系
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主要包括两方面,即建立信用评级业务的许可制度和“退市”制度。根据信用评估机构的业务特性及国际信用评估业的经验,信用评估市场的业务量不可能太多,少数信用评估机构只有达到一定的规模,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建立起信誉,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为避免信用评级机构一哄而起、恶性竞争,有必要在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实行适当的规范限制的发展模式,并对信用评估机构保留一定的垄断性。建议参考下列方式建立我国资信评估业务许可制度。一是自律组织根据相关规定向信用评级机构核发进行某类评级业务的许可证。二是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作为信用评估结果的使用者,认可某些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
为有效监督信用评级机构,必须建立对评级结果的复审、评价等制度,并建立相应的“退市”制度。建议通过对评级结果违约率等指标的考察,一方面对违规操作、评级结果的违约率过高的评级机构,取消其评级业务资格;另一方面鼓励那些评级质量较高的评估公司尽快成为全国范围的大型评级公司,确保评级市场的相对集中是建立在高质量的评级结果基础上。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建议在我国建立对信用评估机构统一监管,对信用评估业务资格或评估结果分别认定或认可的统分结合的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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